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总体安排,农业农村部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对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的通知》(农办质[2021]5号)中确定的119个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
二、评估验收内容
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中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个方面内容
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质量安全水平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具有社会调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对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考核创建县(市)党委政府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 1-2分。
3、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行情况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两部门建立衔接机制,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应开尽开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 1-2 分。
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情况
对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农质发[2021]7号) ,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划分监管网格、明确监管员和协管员、定期规范开展巡查检查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速测”),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监管信息公开公示等,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 1-2分。
5、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情况
对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农办质[2019]32号),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健全完善,运行良好、能有效支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 1-2分。
6、乡镇开展农产品上市前速测把关情况
涉农乡镇全部配备酶抑制和胶体金速测设备、试纸卡(条),同步开展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速测,落实“用什么检什么”要求,规范出具速测结果,做到 100%“检什么标什么”,2023 年以来对豆种植户在生产期内至少速测1次,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1-2 分。
7、创建宣传引导情况
创建县(市)在本县(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宣传创建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创建情况,如效果较差,总分视情扣减 1一2分。
三、评估验收程序
1、县(市)自评
创建县(市)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通过本县(市)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将自评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2、省级考评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集中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考评。材料审查重点聚焦佐证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现场核查主要围绕材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农业农村部将视情况派员参加有关县(市)的现场核查;集中答辩重点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落实情况、政府支持创建情况、监管工作创新情况及创建成效。集中答辩工作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在省级考评工作开展前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备案。
3、部级复核、公示和命名
农业农村部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创建县(市)评估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和抽查,并随机抽取部分创建县(市)开展部级集中答辩。对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无异议的,进行命名。
四、材料报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评估验收情况。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省级组织开展创建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以及针对每个创建县(市)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考评表》(附件 1),评估验收报告,汇总形成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考评结果汇总表》(附件 2)。
上述材料请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
五、保障措施
精心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评估验收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行业设立的,由相关省份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牵头,会同畜牧兽医、渔业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严格评估验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和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严格组织开展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好考评关口,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评工作,确保结果真实有效。
加强总结推广。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评估验收工作,积极探索强化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模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县域间的学习交流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