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我部对2007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全文
《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进一步规范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质检中心")评估遴选,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测试能力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级质检中心的职责条件、评估遴选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部级质检中心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评估遴 选并依法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测试业务的国家级专业技术机构,是支撑农业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 部级质检中心规划布局、评估遴选和监督管理,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相关行业司局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委托,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部级质检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所属法人单位是确保其依法合规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持续加强人才支撑,条件建设和运行保障。
部级质检中心的检验测试业务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和相关行业司局指导。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将部级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加强条件能力提升和人才培育,支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部级质检中心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测试工作。
部级质检中心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八条 对部级质检中心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部级质检中心主要承担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 品(兽药除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营养品质 评价、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纠纷仲裁有关的检验测试等任务。
鼓励部级质检中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技术研发、技术交流、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部级质检中心评估遴选坚持标准更高、能力更强、要求更严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在行业内或跨省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证书等法定资质3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持续有效;
(三)熟悉全国或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情况,跨区域抽 样和检验测试相关技术能力突出,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以上政府 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评价鉴定、标准制修订等专业技术任务;
(四)机构主任由所属法人单位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满足所申请领域检验测试技术和管理要求;
(五)获得上级主管单位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力资源、运行机制等基础条件得到全面保障;
(六)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法人单位高度重视检验测试人才 评价激励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业务形成的工作技术成果作为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七)近3年内无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检验测试质量事故。
从事农业生物安全检验测试的部级质检中心实验场所、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急处置、环境条件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主要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以及种 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发展需要,统筹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监管,发布部级质检中心设置需求。
第十二条 根据发布的部级质检中心设置需求,省级农业农 村部门择优推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条件的单位,农业农村部相关行业司局可推荐部属事业单位和相关科研院所。
相关推荐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单位进行核实评 估。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予以命名并公布,准许使用部级质检中心检验测试业务专用章。
《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核实评估工作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会同相关行业司局制定。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部级质检中心建立跟踪评估制度,6 年为一个周期,重点考查条件能力保持、质量体系运行、职责任务履行、功能作用发挥等方面。
针对举报投诉、安全生产等事项,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部级质检中心的法人单位、地址、机构主要管理人 员(包括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司局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部级质检中心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同时按要求报送年度调查统计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部级质检中心应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相应领域能力验证,不断提高检验测试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农业农村部取消命名并公布:
(一)不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所属单位法人终止,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相应领域能力验证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跟踪评估的;
(五)近3年未开展任何对外检验测试业务技术工作的;
(六)内部管理不规范,出现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八)应当取消命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 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 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农业部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2007年制定的《农 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