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制定的必要性
信用承诺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农业农村部从2016年开始在部分省试点,201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在实践中不断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确立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2022年6月、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第三十六次会议连续审议,三审都把“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重要修改内容,把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了“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追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了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治保障。为尽快依法推进农产品质量法关于“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法治要求的推进落实,为探索与农业强省和乡村振兴发展相适应、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求相匹配的新发展格局,助力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发本《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对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向社会进行明确告知,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还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了各方各环节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取消与法规政策不相适应的“产地证明”制度,要求停开“产地证明”。
《通告》主要内容解读
《通告》“六条”,主要是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在产地和市场衔接中的规范应用,要求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在工作实践中要依法依规开具、使用好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是更好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关键的是生产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等强制性规定,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把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具体体现出来了。
二是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诸多环节,确保流通中的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有效解决了产地和市场衔接问题,打通了最关键的节点,对实施追溯管理是重要的基础支撑。承诺达标合格证既包含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也包含生产者的具体信息,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据此可说清所经营农产品的来源。
三是增加一道质量安全防线。生产者和对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销售的收购者在每批次产品上市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承诺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有利于把自警自律融入日常。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各类主体建立收取保存和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制度,有利于对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常态化的倒逼机制。根据承诺达标合格证上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可以实施更有效、更精准的监管,社会各方面可以更方便的行使监督权力。
以下是通告原文:
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对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主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开具电子版合格证,开具纸质版的,要真实规范填写备查,做到“应开尽开、带证上市”。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购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参照本通告执行。
五、2016年5月原农业部已废止《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农办市〔2008〕23号)。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不得要求村委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地村委会和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六、坚持“谁主管(监管)、谁负责”,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开证、查证检查力度。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生产者及时准确录入主体、产品及有关生产信息,真实、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依法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发现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拒不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来源:黑龙江省厅官网
转载:农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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